党建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 党群工作 > 党建 > 正文
化学与化工学院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19      作者:    来源:
 

化学与化工学院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党支部应成为组织教育学生党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学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的建立由所在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本科生可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党支部,每个班级设立党小组。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是学生党员组成的基础党组织,是党在学生中的政治核心。学生党支部在院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党员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主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要根据党员人数,并依照便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可以设立若干党小组,党小组长由学生正式党员担任。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由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具有一定理论修养、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奉献精神、业务素质好的教师党员担任或是高年级学生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任务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在院党总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2、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4、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组织广大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道德品质修养,掌握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本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制定和落实支部工作计划。

2、抓好支委会的建设,主持支委会,确定会议议题,指导支委会其他成员开展工作。

3、全面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党员发展工作。抓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检查党员遵守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维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掌握党员和广大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指导团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学生会、班委会工作。

5、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并完成学院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

1、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等工作计划。

2、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有关材料的整理,做好归档工作。

3、做好支部工作的记录和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1、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事迹。

3、指导团组织和有关学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工作和适合大学生特点的文化、科技、娱乐、体育等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条  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党支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要按照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对于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组织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汇报思想工作制度。学生党员要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此外,对其他学生党员在思想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发生的情况,也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学生预备党员每季度还要向所在党支部交一篇思想工作汇报(思想汇报要求切实围绕本人思想、学习和工作等实际的情况,必须手写,不准写大话、套话)

第十四条  学习制度。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采取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群众通报。要建立支委或党员分工联系群众责任制。

第十六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要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要向党总支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第十七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要通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生活会一般半月召开一次,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的召开要有明确的主题,主要围绕班风、学风建设和党员的党性修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服务群众等方面展开,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六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会一般程序。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并通知全体党员预先做好准备。会议的一般程序是:统计到会人数,查明缺席人员的缺席原因;宣布开会,说明议题;围绕议题开展讨论;归纳意见,形成决议,重大问题需要表决时应正式表决,有严重分歧的问题,可以下次再议,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开会时应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支委会程序。会前书记与委员要事先商议,确定议题,将议题、时间通知支委。支委会的一般程序是:宣布议题;展开讨论;集中意见,形成决议;明确贯彻落实决议的措施和分工;初步议定工作总结汇报时间。

  第二十条  支委民主生活会程序。会前书记与委员要交换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并将会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报告党总支,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并请党总支有关领导参加。如果支委会内部存在不同意见和矛盾,应先谈心,疏通思想再开会。会议的一般程序是: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归纳小结并做详细记录;向党总支汇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报告工作的支部大会程序。会前先召开支委会,各委员汇报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提出今后意见;书记进行综合分析,写出报告提纲;提纲中的重要问题应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报告工作的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清点人数,宣布开会;书记或副书记代表支委会报告工作;党员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归纳意见,举手表决,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程序。讨论发展新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清点人数,宣布议题;组织委员宣布发展名单;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组织委员介绍考察、培养情况;党员发表意见;申请人对党员发表的意见表明态度;到会的正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符合正式党员条件的,应按时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延长预备期,但形成党支部决议。时间不超过一年;届时仍不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取消党员资格。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的一般程序是:清点人数,宣布开会;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内的表现;组织委员汇报对其培养考察的情况,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党员发表意见;举手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讨论党纪处分的支部大会程序。对党员执行党纪处分,应事先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汇报,研究处理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大会,并做好会议记录。讨论党纪处分的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报告违纪错误事实;违纪党员检查或申辩;支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党员发表意见;举手表决,通过决议。会后整理材料,上报审批。审批后要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审批决定,找本人谈话,宣布处理决定;做好材料归档和受处分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大会选举程序。选举支委的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统计到会人数,正式党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宣布选举办法及注意事项;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分发和填写选票;按先监票人、计票人后其他党员的顺序投票、收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如第一轮选举未能完成选举,可以立即或另定时间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党总支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化学与化工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化学与化工学院总支委员会

                                                                                                                                                 201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