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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2018年招收教育学(化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3-28      作者:    来源:
海南师范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2018年招收教育学(化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一、复试比例及复试资格

(一)复试比例

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提高复试的有效性,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差额比例按照1:1.2。

(二)复试资格

1、以教育部划订的《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确定复试资格的依据。

2、申请享受初试成绩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教育部公布分数线后一周内,提交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须在教育部公布分数线后一周内,提交已签订的定向培养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研招办进行资格审查及报批,逾期不予受理。

3、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的复试资格,将根据考生成绩、教育部划线、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差额复试需求量计)来综合确定。

4、符合教育部和我校调剂复试的有关规定,申请调入我校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 经审查符合要求,且已将有关报考材料转入我校的考生,可取得我校复试资格。有关调剂程序及要求参看《海南师范大学2016年招收硕士研究生调剂办法》。

(三)复试名单

复试名单确定后将在学校研究生处及学院网页上予以发布。

(四)复试报到及资格审查

复试报到时,考生需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考生资格审查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等报名材料原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通过弄虚作假获取报名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具体要求见:《201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考生须知》。

二、复试内容

(一)专业素质

(1)考察考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应用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含政审),并对考生的专业思想和治学态度进行必要的考察;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心理健康测评;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

(4)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三)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三、复试方式和环节

(一)笔试

1、专业课考试,以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2、同等学力考生还要加试2门科目(参看招生简章)。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2个小时。加试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加试科目不合格者(60分以下),不予以录取。

(二)综合面试

1、综合面试进行量化评分,满分共100分(含外语应用能力测试)。

2、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面试评分以《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参考评分表》和《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实施办法》为参考,面试时,由复试工作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后取平均分。

(三)思想品德鉴定

在复试建议名单确定后,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考生的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学校认为需要进一步考查时,可以对考生再次复试(含笔试)。

四、复试成绩的合成

(一)复试总成绩

1、复试总成绩按百分制,由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按比例合成。

2、复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总分100)×50%+面试成绩(总分100)×50%

(二)入学考试总成绩

1、入学考试总成绩

入学考试总成绩由复试总成绩和初试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按权重相加得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60%+复试总成绩×40%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作为录取参考,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

(一)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拟录取名单,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先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再从调剂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不予录取情况

以下情形的考生不予排定录取名次,不予录取:

1、复试(笔试、面试及实践考核)不合格者;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者;

3、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复试过程作弊,包括体检作弊、考试作弊

6、多次参加复试,已被其他院校列入拟录取名单者;

(三)录取类别

1、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和非定向,拟录取为单位定向的硕士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定向培养协议书》。

2、所有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在入学前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3、考生与考生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档案调取、协议签订问题造成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录取审核

拟录取研究生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报省招办和教育部审批最终确定。

(五)信息公开

拟录取名单,须经过研究生处网页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天。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